过敏性休克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利巴韦林,你用对了吗 [复制链接]

1#

利巴韦林,你用对了吗?

利巴韦林(RBV)就是广大医生口中的“病毒唑”,属于合成的广谱抗病毒药,医院、诊所、药房的常备药物之一,在临床应用中,利巴韦林有片剂、颗粒剂、胶囊剂、含片、注射剂等多达十几种剂型。

一直以来,利巴韦林的临床滥用和安全性问题一直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今天,我们一起来熟悉利巴韦林的药理知识,共同总结利巴韦林的几个临床应用的问题,为其合理临床使用提供参考。

一、体内过程

口服吸收迅速,1-1.5小时血药浓度达峰值,生物利用度约50%,t1/2为27-36小时。体内少量被代谢,大部分以原型从尿中排出。

二、药理作用

利巴韦林为核苷、肌苷类似物,具有广谱抗病毒活性,对多种DNA和RNA病毒都有抑制作用。抗RNA病毒作用较强,对甲、乙型流感病毒最敏感、对副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森、沙粒病毒、副黏液病毒、麻疹病毒、甲型肝炎病毒、乙型脑炎病毒、流行性出血热病毒、腺病毒等多种病毒也有抑制作用,对DNA病毒敏感性较差。其作用机制还不是十分清楚,可能是,本药进人细胞。在细胞内腺苷激酶作用下转变成单磷酸利巴韦林(RMP)和三磷酸利巴韦林(RTP),RMP能竞争性地抑制机苷5-单磷酸脱氢酶,使细胞和病毒复制所必需的乌嘌呤核苷在细胞中减少,从而抑制多种RNA.DNA病毒的复制。

三、临床应用

可用于婴幼儿合胞病毒性肺炎,甲、乙型流感、副流感病毒以及小儿腺病毒性肺炎,流行性出血热,甲型及丙型肝类,皮肤单孢病毒感染,麻疹及上呼吸道病毒感染,流行性结膜炎,呼吸道病毒引起的鼻炎、咽炎,带状疱疹和生殖器疱疹。与α-干扰素合用治疗丙型肝炎。

四、不良反应

口服或静脉给药时可出现食欲减退、胃部不适、轻度腹泻和便秘等胃肠道反应,偶见皮疹、眩晕、头痛和血清胆红素增加等,停药后可自行消失,大剂量或长期用药可引起贫血、网织细胞增多和白细胞减少,吸人给药有时会损伤肺功能。有致畸作用,孕妇禁用。

五、临床应用中的几个问题

1、安全问题。①溶血性贫血。在口服治疗后最初1~2周内可能出现血红蛋白下降、红细胞下降、白细胞下降,其中约1/10的病人可伴随心、肺方面的副作用。

②生殖毒性。大量研究表明,利巴韦林有明显的致畸和/或杀胚胎的毒性作用。目前已发现的有颅、腭、眼、四肢、颌、骨骼及胃肠道畸形,其发生率和严重程度随剂量的增加而增加。

③过敏反应。实际临床应用中过敏反应也是不容忽视的,发生率不是很高,主要表现为皮疹、血压下降等,严重着可致休克。

④胃肠道反应。主要表现为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胃部不适、轻度腹泻和便秘等胃肠道反应,急慢性胰腺炎、肝功能不全患者应慎重使用。

⑤哺乳期应用。由于少量药物经乳汁排泄,对乳儿有潜在的危险,不推荐哺乳期妇女使用利巴韦林,必须用药时需暂停哺乳,乳汁也应丢弃。

⑥神经系统反应。主要表现为眩晕、头疼、头晕、肌力减退和暂时性麻痹等。

2、合理使用

①普通感冒为自限性疾病,以休息和对症治疗为主。不得使用抗病毒药物。

②《合理应用抗流行性感冒病毒药物治疗流行性感冒专家共识》推荐的抗流感病毒药物主要有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和M2离子通道阻滞剂,无利巴韦林。

因此,不推荐利巴韦林用于普通感冒和流行性感冒。但临床上针对普通感冒和流行性感冒滥用利巴韦林的情况相当严重。

③利巴韦林不宜用于未经实验室确诊为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的患者。

④虽然利巴韦林对丙型肝炎病毒(HCV)无抑制作用,但可增加干扰素对丙型肝炎病毒的疗效。

⑤可以用于治疗手足口病,手足口病临床专家组制定的《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指出,目前尚无确切有效的抗EV71病毒药物,利巴韦林体外试验证实有抑制EV7l复制和部分灭活病毒作用,可考虑使用。

⑥儿童急性感染性腹泻的病因多为病毒感染,以轮状病毒、诺如病毒最为常见。无论何种病因所致的急性感染性腹泻,治疗方法主要为饮食治疗、补液治疗以预防和治疗水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失衡等,抗病毒药物应用于急性腹泻病的治疗暂时确切证据。但实际中利巴韦林用于儿童急性感染性腹泻仍较为普遍。

⑦利巴韦林治疗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效果明显,通常以小颗粒气雾剂给药。

⑧利用利巴韦林吸入剂或注射剂雾化吸入治疗呼吸道病毒性疾病也很常见。静脉制剂中常含有防腐剂如酚、亚硝酸盐等,吸入后可诱发哮喘发作;非雾化制剂雾化吸入属于超说明书用药;非雾化制剂的药物无法达到雾化颗粒要求,无法通过呼吸道清除,可能在肺部沉积,从而增加肺部感染的发生率,不建议雾化使用。

参考:1、年卫生部手足口病临床专家组制定的《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合理应用抗流行性感冒病毒药物治疗流行性感冒专家共识(年)》;3、人民卫生出版社《药理学》第八版;4、利巴韦林《药品说明书》等。

注: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年10月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